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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换骨不换皮”改革 (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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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表现在,郑恩的推动下,按照大明惯例,国家政令由皇上,没有皇上由监国、内阁、司礼监掌印太监三方同意了才合法。

        皇上或者监国掌握最终决定权,注意是最终,内阁掌握掌握票拟的权力,可以驳回皇上或者监国的决定,司礼监掌印太监有批红权。

        皇上或者监国下达令旨交于内阁票拟,内阁票拟通过之后,交于司礼监由掌印太监批红,盖上玉玺印,才算是合法的圣旨。

        没有内阁的票拟、或者掌印太监的批红,那些皇上下达的令旨,只能算不合法的中旨,是随时可以抵赖作废的。

        当然,最终决定权在皇上或者监国手里,皇上不同意,哪怕有票拟、批红,也不能通过,别说圣旨,连中旨都不算。

        由此可见明朝皇帝权力之大。

        不过权力再大,碰到一群不怕死,不守规矩的文官,依旧让你形同虚构。

        如今监国才十三岁,自然不能由他来真正的掌握最终决定权,只是走过程的签个名,或者代签。

        由掌握票拟的内阁,及司礼监掌印太监,“为了防止”内阁、太监联合欺骗监国,由步入实干趋势的言官参与以监督为名的下级票拟。

        什么是监督为名的下级票拟,这是郑恩暗中推动百官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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