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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明朝官府一直对私盐打击力度很大,《大明律》规定:“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情节严重者可判死刑。
对于终端的买卖,《大明律》也有明确规定:“沮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
也就是零售阶段,买主和卖主都要受到处罚。
不过私盐毕竟数量不多,灶户产量有限,在保证盐场的生产任务以后,能剩下的已经不多。
于是,从官方盐场增大供应就成了满足市场需求最重要的一环。
余盐,每当官府要处理时,必然会吸引天南地北八方盐商争抢这块蛋糕。
要平息勋贵的不满,魏广德觉得抛出盐引就行了,而利益受损的一方其实就是两京的户部和一些地方盐政衙门。
相对来说,这部份钱财其实最终也落不到朝廷手里,还不如在这里变现给勋贵,让他们少祸祸军户,也稍微提高一点大明军队的战力。
魏广德把两淮、两浙和山东等盐场报上来余盐数量给李春芳算了算,让他知道这些盐引发出去朝廷会有多少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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