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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百姓的权利和义务也从二十四条简化到了十六条。
第三章国家机构倒的条目倒是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
与柯镇恶所写最大的区别便是,宪章将百姓大会从御史台独立出来,成为了皇帝列在皇帝之下的第二个权力机构,名字就叫做万民议政大会,简称议会。
议会的议长恒定为皇帝,每天秋收之后,由皇帝召集天下百姓代表进京城参加议政大会,百姓代表称为议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在议长之下设置五到七人常务议员,平时代表议员行使议会职权。
议员和常务议员都不是官员,没有品级,不拿朝廷俸禄,只是在参与大朝议期间领取津贴。常务议员因为要一直行使职权,所以任职期间享受皇室津贴。
这一政策得到了明教上下的一致支持。
因为明教的教规规定明教弟子不能当官,所以想要当官必须退教,而有了议会,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的登入朝堂,参与决策了。
明教扎根贫苦百姓,有自己的教义,群众基础深厚,又有朝廷的渊源,必定能在议会中占有不小话语权。
同样的,全真教在权贵士族阶层当中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也能聚集一大批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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