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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上的提案开始暴走,半年前,通过了新法,好心人保护法。
免责原则:民众在合理相信他人生命、身T、自由遭受急迫危害时所为之救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并不是创新法案,国外早有实例。
2008年,美国加州有一nV子救助车祸者,把他从车上拉出後造成脊椎损伤,被其家属提告。
州法院虽然判定此为善意救助行为,因为现行法律缺失,nV子仍须面临面对审判,最後引发了社会舆论,进而推动立法补强免责条文。
如果要等到受害者出现,被繁复的审判程序拖到身心俱疲,最终和解了事,不如一开始就挡在门外。
李和梅并不是反对此法,律师背景的她马上就意识到此法的风险。
明明类似的案例层出不穷,却迟迟没有立法委员敢提出修法,简单来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善意救助行为是什麽,这是能够被明确定义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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