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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写得模糊,很多关键条款只用了“另行协商”“根据后续项目进展确定”“双方共同推进”等表达。甲方提供了几封邮件,里面有乙方高管承诺“待项目成熟后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字样,但乙方随后又拿出会议纪要,称相关表述只是商业讨论,并非正式承诺。
付款凭证也有问题。
乙方曾向甲方支付三笔款项,备注分别是“合作预付款”“技术支持费”“阶段X服务费”。三笔款项发生在不同阶段,备注口径并不统一。
还有一段会议录音整理稿。
里面乙方负责人说过一句:
“这个项目先用你们团队的技术把样板做出来,后面的公司架构我们再谈。”
甲方认为这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开发和后续利益分配安排。
乙方则认为这句话不能证明具T权利义务。
陆衡看得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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