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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苏家睦,身份证号:*********
我,苏家成,立遗嘱时,身体健康,意识清醒,下面所写事项全为个人意向,全然并非我被人强迫所写。
我的全部财产,包括流动财产与其他资产,于我过世后,尽数归于我的亲弟弟,苏家睦一人所有。
家中住房面积180平方米,实际面积370平方米的四合院归属于苏家睦一人所有。
我个人公司职务工作所得资金的百分之90,换算成人民币为九十万元整,归属于苏家睦一人所有。
我个人公司职务所得资金的百分之10,换算成人民币为十万元整,归属于我的妻子,苏芳然一人所有。
此嘱
遗嘱人:苏家成。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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