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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想开口回应宋广飞的时候,谢玲“蹭”一下站了起来。
于是我小声嘀咕道:“看嘛,这个嘴欠的家伙肯定又要作妖了。”
谢玲似乎听到我的吐槽一般,往我这边看过来,认出我之后,给了我一个大大的白眼,然后抬手甩了一下头发,转头看向坐在审判席中间位置的女法官,说道:“审判长,我不同意有人旁听,也不同意你们的工作人员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那名女审判长一脸严肃地看向谢玲,说道:“请说出你的理由。”
谢玲坐回到自己位置上,然后说道:“我认为这个案子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所以现在正式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本案,同时申请不能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审判长侧身跟左右两边的陪审员各自低声耳语几句之后,重新坐正说道:“关于你的第一个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之情形不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决定不同意你的第一个申请,本案应当公开审理。”
谢玲:“哼!”
见谢玲冷哼一声不予回应,审判长继续一脸淡定地说道:“关于你的第二个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所有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因此你的第二个申请,合议庭同样不予准许。”
【注:因为涉及到新旧衔接法的问题,狸教授写的前述法条都是新法,免得读者衣食父母们记忆错乱,特别是免得法科生们今后做错题,绝对不是因为笔者懒得论述,毕竟洋洋洒洒来个几百几千字的新旧法对比,这多出来的字数可是要读者多付钱的狗头保命。】
谢玲耸耸肩,说道:“那行吧,可以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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