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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
唐初颁布均田令,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
唐武德七年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此时朝廷的赋役其实和后世“摊丁入亩”是刚好相反,把田税摊到人头上。
但是自安史之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
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
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
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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