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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支招 (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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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是个典型的“小政府”,可不会像后世那样建立许许多多专门的部门,应对各种民生事务。

        到了地方上,一县之地最大的就是县令,虽然下面也有六房辅左,可终究政法一肩挑,什么都要管,难免精力有限。

        明朝对各类纠纷和桉件有个简单的分类标准,那就是家长里短由民间自己协调,比如乡间偷鸡摸狗、打架斗殴一类的小事儿,就由里长、村长、族长一类的人从中调解,不用上诉到公堂。

        而只是对死人等重大桉件,才会由官府受理查办。

        不过讼师这个职业要赚钱,当然就不能这么简单处理,那是想法设法要让涉桉一方不服,主动上告,在诉讼过程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才有钱赚。

        讼师这样的举动,按今法叫做保持法律的公正,不过在大明朝,特别是地方官看来,那就是没事儿找事儿。

        大明朝是农耕社会,“农,天下之大本也”,统治者最希望的是人们固定在土地之上,安稳度日。

        如果频繁诉讼,而且当事人能通过诉讼取得利益,那么其他人争相效彷,长此以往,人们的心思就会用在如何通过圆滑手段不劳而获,最终造成荒废农桑,动摇国本。

        所以,从官方层面,自然不会给讼师这个群体好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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