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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徭役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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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徭役有正卒、戍边和更卒3种。正卒为二年,一年在本县作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或楼船,接受军事训练并负责地方治安;一年赴京都作卫士,负责保卫都城、守卫皇宫、陵苑,或为诸官府服务。

        五十六岁以下的成年男子服二年正卒后一般规定可免除兵役,但遇政府需要,随时仍可征调服役,不得抗拒。

        戍边亦称徭戍或屯戍,即到边疆从事“守徼乘塞”,汉律规定每人一生必须戍边一年,若逢边防紧急,则须继续留守六个月,官富子弟可出钱雇人代役,戍边者由官府供给衣食杂用。

        更卒,是每个傅籍的男子除服正卒、戍边两种徭役外,每年还须在本县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从事地方的土木工程、造桥修路、治理河渠、转输漕谷等劳动。

        因役人轮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不愿或不能亲自服役者,可出钱三百雇人代役,或官府不需其亲身服役而命令他出钱代役,曰“过更”,这笔代役钱称作“更赋”。也有因特殊情况免役的,曰“复”。

        免役者包括宗室、贵族、有高爵的官僚及其亲属,县、乡的三老及被选为孝悌力田者;博士弟子、其他通一经者及特诏优许复除者;或生子、服丧者,逢天灾兵祸之害而暂获复除者;治河有功或皇帝巡行所经地方的人民亦得以暂时免役等等。

        此外还规定,获得一级至第四级“不更”爵位的人可以提前四年免役;爵在第9级“五大夫”以上的人可不事徭役。

        无功者可以出钱买爵,买爵可纳粟、纳钱、纳奴婢,买爵到第九级以上即可免役,这样,汉代徭役的义务实际落到中产阶级以下的人民身上了。

        到了汉代,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居役”。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更赋”语曰“《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所谓“践更”,按照如淳的说法,是“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此又称“卒践更者,居也!”

        那么,“居”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记·吴王濞列传·索隐》曰“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这里也提到“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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