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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何淳峰作为孔占刚涉嫌贪污案的辩护人,他有义务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的亲属,也就是余睿。”
“请辩护人注意,是告知,而不是拍照或者复印案件。”
“拍照和复印案件也是一种告知手段,公诉人忽略了本案的核心,那就是本案还在审理阶段,相关案件不应该被认定为为国家机密。”
“孔占刚涉嫌贪污案的证据就是国家机密,很明显适不适合公开的,何淳峰不应该将国家机密文件交给其他人。”
岑清伊等待的就是他这一句,“公诉人,接下来,我将通过以下几方面论述,为什么孔占刚涉嫌受贿案的证据不应该定性为国家机密。”
岑清伊依次阐明观点:
首先是何淳峰是辩护人,是一名律师,不属于国家保密规定的保密人员,“那也就是何淳峰不具有保密的义务。”
其次,尽管现在孔占刚涉嫌贪污案的证据现在被鉴定为国家机密文件了,但从程序上来说,并不合法,因为都是事后通过保密局鉴定,属于程序倒置,“也就是这份资料没有事前鉴定保密文件的过程,所有这份资料不是国家机密文件。”
再次,案件处于公开审理阶段,纵然是保密的国家机密文件,也自动转换为解密文件了,“因为公开审理,无异于人尽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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