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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玉米推行困难 (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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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令户令》自太祖洪武三年制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在大明男女达到年龄,由家长主持,可进行婚配。

        《大明律户律》规定,要想结婚,“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要互相交换婚书,也就是先订婚,之后方可进行接下来的婚娶。

        男女之年定婚姻,执六礼,始于周朝,六礼为别为纳采、问名、纳吉、告期、亲迎。

        正式的婚姻,缺少任何一个程序的婚礼都会被人们视为欠缺的、不严肃的、非法的、甚至会被称之为“野合”。

        《大明令户令》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这也是林子羡的婚姻林如粤与王氏做不了主,现在大父林应亮与郑氏健在,他必须听命与郑氏的安排。

        《大明律》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凡子孙殴父母等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

        如果郑氏拿茶杯给自己头上来一下,马上去县衙告林子羡,那么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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